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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防控情期间货车运输行业要闻

  本周货运行业发生了哪些大事?有哪些政策不可不知?快来看看!

  1、多地取消货车24小时限行,放宽入城条件!

  截至2月25日零时,除湖北、北京外,道路交通运输堵点基本打通,交通运输秩序逐步恢复。全国共计撤销公路检疫站点1.1万个,开通封闭的高速公路出入口1100余个,打通阻断的普通公路549处,基本实现了检疫站点应撤尽撤、封闭站口应开尽开、阻断路段应通尽通。

  除此之外,很多地方也对限行政策进行了调整,部分地方放宽或取消了货车进城条件,延长了货车通行证有效期。

  山东省:对生产生活物资等运输车,解除高峰限行

  货运车辆解除限行。对运输生产、生活、防疫应急物资的货运车辆,解除高峰(7时至9时、17时至21时)限行措施,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全天通行,最大限度满足复工复产运输需求。

  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

  一是剧毒化学品运输车仍需按照原有流程办理通行审批手续,危险化学品运输车仍需提前网上通行备案,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

  二是受部分道路安全条件所限,像二环东路怪坡路段、千佛山南路等陡坡路段继续执行货车禁行措施。

  三是进入市区道路行驶的货运车辆,应自觉靠右侧车道通行,保持安全车速和车距,不得随意鸣笛、夜间不得开启远光灯。临时停车装卸货物时,不得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

  成都:撤销市内检疫站,适当放宽货车入城限制

  成都市域范围内道路上设置的检疫站按规定撤除,对持有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的防疫物资、关键原辅料、重要的生产生活等物资运输车辆严格落实应急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确保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优先通行;对其他货运车辆一律不得以无通行证件等理由限行或劝返。

  优化城市货车通行管理,适当放宽货运车辆入城时间和范围限制条件;不得阻拦农资、农产品运输车辆,确保下得了路、进得了村。对货运车辆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以教育警告纠正为主,实行包容审慎执法。

  对道路货运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年审时间到期但因疫情原因暂时无法进行车辆审验或不具备相关审验条件的,允许其年审周期自动向后延续至疫情结束之后45天。道路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到期的,有效期可延长至疫情防控结束后6个月,疫情防控及有效期延长期期间,从业资格证过期的,不予处罚。

  乌鲁木齐:取消市区货车限行

  为在防疫期间支持运输企业复工复产,兼顾防疫和复工复产需求,乌鲁木齐交警取消了市区货车限行政策,允许所有类型的货车全天在市区范围内通行,保障物资运输车辆通行顺畅。

  深圳:多条道路取消24小时限行

  为充分配合好全市的防疫工作,保障防疫期间的物资运送,现对深圳市货车限行的时间、路线和区域进行调整。该规定自2020年2月23日起施行,结束时间另行通告。

  一、大型货车限行调整

  除深南大道等14条重要干线道路仍保持24小时限行外,原则上对其他所有实行0时至24时限行(限全天)和实行7点至22点限行(限白天)的区域和道路全部调整为每天7时至9时30分、17时至20时禁行(限高峰),原有限高峰的道路调整为不限行,具体如下:

  (1)每天0时-24时限行的道路:

  深南大道、深南东路、滨河大道、滨海大道、北环大道(龙珠立交至上步立交段)、泥岗路(黄木岗立交至红岭立交段)、皇岗路、梅观路、福强路、福龙路(香环立交至南坪立交段)、罗沙路、沙湾路、玉平大道北往南方向通往清水河和红岭路方向的右转匝道、沙河西路(北环大道以南段)、机场南路(含辅道)。

  (2)2020年1月15日印发《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继续限制货车行驶路线和区域的通告》(深公交(通)〔2020〕19号)中除第一款道路外所有实行0时至24时限行和所有实行7时至22时限行(限白天)的区域和道路全部调整为每天7时至9时30分、17时至20时禁行(限高峰),原有每天7时至9时30分、17时至20时禁行(限高峰)的道路调整为不限行。

  二、小型货车限行调整:

  除深南路每天7时至20时禁行、沙湾路每天0时至24小时禁行外,全市所有道路允许小型货车全天通行。

  三、外地货车限行调整:

  暂停对外地货车工作日7时至10时、15时至20时的全市通行限制,执行和深圳货车相同的限行调整政策。

  四、绿色物流区限行调整:

  暂停实施《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继续设置绿色物流区禁止轻型柴油货车通行的通告》(深公交(通)〔2019〕338号)中“绿色物流区”的全部限行政策。

  兰州:3吨以下货车24小时不限行,3吨以上指定路线通行

  为全力保障兰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和企业有序复产复工,兰州公安交警对运输药品、医疗器械、食品、生鲜果蔬、肉类等防疫、保障民生和生产生活物资的货运机动车全力给予保障,临时调整货运机动车城区通行规定。

  具体调整如下:

  一、核载0.75吨以下(含)货运机动车取消每日高峰限行,可全天24小时通行。

  二、核载3吨以下(含)0.75吨以上货运机动车,由原来每日23时至次日7时在主城区通行,调整为全天24小时通行,可暂不办理通行证。

  三、核载3吨以上货运机动车原则按原规定通行,确需紧急运输上述物资在城区道路白天通行的。本地号牌通过甘肃政务网(www.gszwfw.gov.cn)申请,外地号牌在进入市区的6处交警卡口岗办理临时通行证(即办即进),按指定线路通行。

  四、企业、个人和特种车辆紧急运输上述物资,需交通保障的,可拨打兰州公安交警指挥中心电话(0931-5167000,5167009)联系。

  上述措施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临时保障工作措施,具体恢复时间另行通知。

  2、好消息!多地下调高速收费标准,最高6.5折!

  从2020年2月17日至疫情防控工作结束,交通部通告免收全国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而在疫情结束后,货车也会重新回到按轴收费。近日,山西、辽宁、浙江等六省发布通知,表示对高速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在疫情结束后,高速通行费也有所下降。

  黑龙江省

  2月15日,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优化完善我省高速公路部分货车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时间暂定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具体下调幅度如下

  2类货车由0.80元/车·公里调整为0.73元/车·公里,下调0.07元/车·公里;

  2类货车(≤12吨)由0.64元/车·公里调整为0.58元/车·公里,下调0.06元/车·公里。

  4类货车由1.39元/车·公里调整为1.28元/车·公里,下调0.11元/车·公里;

  4类货车(≤20吨)由1.11元/车·公里,调整为1.02元/车·公里,下调0.09元/车·公里。

  5类货车由1.50元/车·公里调整为1.47元/车·公里,下调0.03元/车·公里;

  5类货车(≤25吨)由1.20元/车·公里调整为1.18元/车·公里,下调0.02元/车·公里。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在2月14日也发布了优化调整高速公路货车通行费的通知。该规定从2月15日起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止。

  具体下调幅度如下

  一、高速公路货车通行费基本收费标准

  一类货车保持0.4元/车公里不变

  二类货车由1.25元/车公里调整为0.89元/车公里

  三类货车由1.73元/车公里调整为1.49元/车公里

  四类货车由2.07元/车公里调整为1.89元/车公里

  五类货车由2.25元/车公里调整为2.19元/车公里

  六类货车保持2.33元/车公里不变

  二、高速公路货车桥隧收费标准

  一类货车保持0.5元/车公里不变

  二类货车由1.57元/车公里调整为1.13元/车公里

  三类货车由2.16元/车公里调整为1.86元/车公里

  四类货车由2.59元/车公里调整为2.36元/车公里

  五类货车由2.81元/车公里调整为2.73元/车公里

  六类货车保持2.91元/车公里不变

  三、在执行上述差异化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对合法装载的二类至五类货车(含ETC车辆)通行全区高速公路时实行无差别8.5折优惠。

  山西省

  2月17日,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联合发布《关于通过差异化收费方式优化完善我省高速公路货车计费方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时间暂定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具体要求如下

  对行驶山西省太旧、平阳等48条高速公路的2类货车可享受通行费13.5%的优惠,5类货车可享受通行费10%的优惠。48个路段,包括:太原西北环、太原东环、大同绕城、长治环城、吕梁环城以及太长路、长晋路、长邯路、太旧路、太祁路、平阳路、新原路、原太路、侯运路、和榆路等。

  《意见》同时明确,货车桥梁收费标准继续延期执行,山西省货车500米(含)以上桥梁收费标准暂定继续延后至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其间,货车通行山西省500米(含)以上桥梁时,继续享受按道路收费标准计费的优惠。

  浙江省

  从浙江省交通集团沪杭高速、甬金高速等处获悉,2月12日0时起,省高速公路将调整通行费费率,调整惠及所有货车及3类、4类客车(20座及以上客车)。

  具体要求如下

  1、针对本省ETC货车实施八五折优惠

  首先将目前实施的省属及市、县(市)属国有全资和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对安装并使用本省ETC的合法装载货车通行费八五折优惠对象扩大到所有安装并使用ETC的合法装载货车,实施时长为即日起3个月。

  2、针对集装箱货车,实施六五折优惠

  取消原定对进出10个指定收费站的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递远递减”优惠政策,调整为对通行全省高速公路的合法装载集装箱运输车辆,其通行费按应交通行费额的六五折收取(现行优惠幅度低于六五折路段仍按原定优惠幅度执行)。

  吉林省

  2月13日,吉林省同意实行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优惠政策,对通行吉林省高速公路的2类、4类、5类和6类货车给予通行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1年2月15日。

  具体优惠幅度为

  2类货车优惠8%、4类货车优惠3%、5类货车优惠5%、6类货车优惠2%。差异化收费优惠政策与ETC优惠政策叠加适用。

  辽宁省

  2月14日,辽宁省交通运输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辽宁省高速公路5类(轴)货车实施差异化收费的批复。辽宁省高速公路5类(轴)货车(不含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收费采取差异化方式实施9.5折通行费优惠;其他类(轴)型货车收费标准不变。

  相信后面还会有更多省份出台类似政策,全国将迎来新一轮的高速收费标准变更,这对卡友们来说也是好消息!

  3、司机从业资格证每两年继续教育将取消?交通部发文答疑

  最近关于“司机从业资格证每两年继续教育将取消”的消息在很多货车司机朋友圈传播。

  其实关于取消驶员从业资格证、免收高速费、降低高速公路货车收费标准的提议早在去年两会期间来自广东的全国人大代表徐建贤提交的《关于减轻货车司机负担的建议》中有提到过。

  他在建议中提到,货车司机每年将330亿吨的货物运送到你我的身边,这个车轮上的特殊群体,是全社会的搬运工,然而他们的生存状况却很少有人关心,他们心里的苦衷都有哪些呢?他们的苦与累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针对上述问题,徐建贤认为主要有以下原因:

  ● 首先,恶性竞争、竞相压价、市场混乱。

  ● 其次,多头执法、混乱收费、罚款严重。

  ● 第三,拖欠运费、油卡抵运费。

  ● 最后,不超载超限就赔钱,司机只能拿命开车。

  针对如何改善目前的货运环境,切实减轻货车司机的负担,徐建贤代表给了如下建议:

  ● 严厉整顿“公路三乱”,实现超载超限标准全国统一● 降低高速公路货车收费标准● 降低货车保险收费标准● 全国统一处罚标准,避免执法乱象 ● 取消货车营运证与货车司机从业资格证

  在今年2月18日,交通部发文回答:关于“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每两年的继续教育是否取消了?”这条提问。

  答:您好,按照《关于印发深化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办运〔2018〕143号)精神,我部将重点推进取消道路运输驾驶员2年为一周期、接受继续教育时间累积不少于24小时的管理制度,对于诚信考核周期内(12个月)无记分的道路运输驾驶员,不再强制实施继续教育,由道路运输经营者履行对其驾驶员继续教育的主体责任。具体推进时间节点与颁布实施新修订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同步。

  4、河南发布新规,对货车给予通行费优惠,折扣率最高可达57%

  3月2日,河南发布新规定,在疫情结束后,将对货车给与通行费优惠。2类车折扣率可达57%,且优惠政策与ETC优惠政策叠加适用!

  通知原文如下:

  省交通运输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

  关于我省实施高速公路货车差异化优惠政策的通知

  豫交文10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货车计费方式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公路明电〔2020〕53号)要求,调整货车计费方式要同时满足“按车(轴)型确定收费标准反算吨位小于平均总质量”和“各车型通行费下降、持平的车辆占比不低于60%”的收费标准优化调整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高速公路货车实施差异化优惠政策,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差异化优惠政策适用范围

  本次差异化优惠政策适用于通行我省所有高速公路的货车。

  二、差异化优惠政策具体内容

  (一)按照交公路明电〔2020〕5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综合考虑,采取全路网、桥隧分车型折扣方式制定实施差异化优惠政策,具体内容详见下表。

  (二)差异化优惠政策与ETC优惠政策叠加适用。

  三、差异化优惠政策优惠期限

  差异化优惠政策优惠期限自省政府批准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届时视经济总体运行情况和交通量变化情况决定是否延期或调整。

  四、有关要求

  (一)省高速公路联网管理中心要及时指导省高速公路联网监控收费通信服务公司调整收费系统,按照优惠政策标准收费。

  (二)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要做好道路保通工作,加强安全管理,落实服务保障。

  (三)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要宣传好、解读好、执行好高速公路货车差异化优惠政策,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做好差异化收费监测,科学评估政策实施效果。政策执行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及时向省交通运输厅反馈。

  省交通运输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

  2020年2月20日

  5、国务院会议:6月底前减半收取货车滞留费、给予疫情期应急运输车辆财政补偿

  国务院3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支持交通运输、快递等物流业纾解困难加快恢复发展的措施。

  会议指出,推动交通运输、快递等物流业加快复工复产,实现稳定发展,既能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支撑,又能畅通经济循环,满足民生需要。

  一、要分区分级精准有序引导相关企业复工,取消不合理复工审批。

  协调保障好复工所需的口罩等防疫物资。各地要对邮政和各种所有制快递企业给予一视同仁的通行便利,推动打破乡村、社区“最后一公里”通行和投递障碍,将智能投递设施等纳入城乡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范畴。

  二、要阶段性加大减税降费力度。

  在一定期限内继续实施去年底到期的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政策。3月1日至6月30日,免收进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将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等政府定价收费标准降低20%,取消非油轮货船强制应急响应服务及收费。6月底前,减半收取铁路保价、集装箱延期使用、货车滞留等费用。降低部分政府管理的机场服务保障环节收费。对疫情防控期间执行应急运输任务的交通运输、物流企业,属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各级财政要给予补偿。

  三、要鼓励保险公司通过延长保险期限、续保费用抵扣等方式,适当减免疫情期间停运的营运车辆、船舶、飞机保险费用。

  收费公路免费通行期间,对经营主体金融债务还本付息存在困难的,引导金融机构给予延缓付息、本金展期或续贷等支持。采取切实举措使货车司机从免收通行费中受惠。鼓励各地采取阶段性减免“份子钱”等措施,帮助出租汽车司机渡过难关。尽快出台收费公路免费通行的后续支持保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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